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景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庭維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庭維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正:㈠債務人李庭維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㈡請求標的(即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載明利息起算日,若不請求利息,亦請載明)。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係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
1項之規定,故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李庭維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是,亦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補正為「債務人李庭維『兼』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欄補正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