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仁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仁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仁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仁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