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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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01號原告 鄭楊秀珠 被告 楊明躍 即 楊清火 被告 楊溪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繼承人 楊王鴛鴦 於民國102年1月26日去世後,訴外人 楊清鑑 、 楊淑玉 、 楊淑錦 、 楊至琳 未拋棄繼承,故本件因應繼分尚待確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3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