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號再審聲請人 耿漢生 臺南市○○區○○路○○○巷○○號6樓之7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戴佑哲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盧亨龍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