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姿安 債務人 魏鈺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姿安前就讀義守大學,邀同債務人魏鈺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3,9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姿安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魏鈺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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