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上訴人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洋被上訴人 吉富農 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 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99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銘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