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138號債權人 盧妤 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偉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父親 盧旺 完整、正確之個人親屬表(僅須列載盧旺、其(前)配偶 吳秀梅 及全體子女;暨列明每個人之出生年月日,並須載明製表人何人,同時寫明:內容詳實記載,若有遺漏或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又民事事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債權人應自行提出上開個人親屬表,不得僅提出戶籍資料)。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5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各請求項目(如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看護費、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等等…)、金額、總金額,並逐一列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三、應分攤盧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者為其現任配偶及成年子女,應將「成年」子女及現任配偶列為債務人之一,並重新計算各人應平均分攤之費用,提出分攤費用明細表或具狀敘明。
四、應一併參考本院111年3月10日補正裁定意旨補正,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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