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官宸 亘(原名:官鈺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官宸「亘」(原名:官鈺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