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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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振豐洋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霜 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家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家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聲請人於105年10月11日具狀陳稱無法查得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之正確人別。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