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承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懷歆┌─────────────────────────────────────┐│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非凡水電工│合作金庫三│104年5月31日│41,265元│LZ0000000││││程行張昆│峽分行│││││││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