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74號原告 蘇袚憂
蘇欽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被告 蘇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259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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