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訴訟代理人 陳麗媛
被 告 法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淦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
票,追索無效之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