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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