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元(即被告聲請法院對原告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權利309萬元,惟原告主張已清償請求撤銷本院所發原告對第3人之抵押債權300萬元之執行命令,另被告已經依上開命令收取30萬元,原告主張係屬不當得利,則應包含在上開300萬元範圍內,不併算其價額;又經本院查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除上開執行命令外尚有其他標的物執行中,故本件仍以被告實現債權金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
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