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潘美愛
劉平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