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康曉雯 債務人 林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2,868元9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9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幣3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