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汪文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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