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康曉雯 債務人 林維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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