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恕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常恕華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訂9月3日宣判。惟告訴人 郭品郁 於8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應為不受理判決,是本院認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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