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上述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向債權人給付。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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