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727號債權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債務人 陳糧錦 債務人 高泳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