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債權人 謝允珊 債務人 陳柄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是債權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提出兩造已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債務人已受債權人請求返還之催告等相關證據後,始得認債權人就其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為債務人代償新臺幣(下同)192,757元,及其曾借款349,786元予債務人未獲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中債權人為債務人代償192,757元部分,債權人業已提出清償證明影本1件以為釋明,此部分應予准許,故已依債權人聲請內容核發本支付命令第1項。然債權人就其借予債務人349,786元部分,僅提出還款記錄1紙,且於聲請狀內陳明債務人又將該還款記錄上所載債務人已清償之3,000元再行借回,然並未敘明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時間。而債權人所提出之前開還款記錄,雖或可釋明兩造間可能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惟仍難釋明此筆借貸已定有清償日期,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清償期業已屆至,則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尚難僅憑前開證據,逕認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日業已屆至,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經本院以民國109年3月19日南院武非德109司促第5336號函通知債權人: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二)」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9,786元之部分,因狀附之「還款紀錄」上並未記載約定清償期,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兩造已有約定清償期且清償期業已屆至,或提出相關證據(如存證信函及回執…)釋明債權人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該通知並已於109年4月4日對債權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債權人就此部分請求清償期業已屆至之釋明,即有不足,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尚難僅憑債權人前開陳述及證據,即認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此部分請求清償期業已屆至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尚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