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宜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春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上訴人僅繳納6,735元外,尚應補繳9,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