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告 傅信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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