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陳煒杰 即得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1,0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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