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 楊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愉 (印度籍)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未據提出起訴狀英文譯本或印度文譯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