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36號聲請人 吳陳祝
吳江倉 吳美玲 吳美珠 吳佳錡 吳婉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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