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