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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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1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原告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17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原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08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