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債權人 邵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雅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民國103年2月1日起會起迄倒會止即107年12月1日之完整標單(台端108年10月14日提出標單之得標情形謹記載至10
3年5月1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