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債權人公園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秀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左營新莊仔郵局存證號碼000874號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如存證信函係由貴管理委員會簽收,請提出經債務人温秀琴領取之簽收紀錄。(貴管委會民國108年10月15日補正狀謹提出單面,未提出簽收記要)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