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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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緁翊 即 洪子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