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81號112年度易字第24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添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590號、112年度偵續緝字第5號、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光添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光添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就詐欺、竊取公仔部分均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之證述及監視器照片等相關證據可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2次傳拘未到庭,經2次通緝始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犯罪之情節,認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新臺幣3萬元交保,嗣因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前覓保無著,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於本院113年5月29日訊問時,自陳大部分時間是住在汽車旅館,且被告前經2次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均經通緝始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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