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麗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姚麗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第7行「處理,」後補充「於同日21時50分許」及證據部分增列彰化縣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外,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姚麗珠前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又於民國10
1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 嗣經 撤銷緩刑,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再於102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另過失傷害部分,因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02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確定(均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前已因兩次酒醉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本應更加謹慎駕車,竟仍不知悔改,復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仍於酒後在道路上無駕駛執照騎乘重型機車,終致與 魏國欽 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肇事後逾1小時測得其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57毫克,可徵其騎車時酒醉程度已嚴重減損其判斷力、控制力及反應力,而喪失安全駕駛之能力,其所為已嚴重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再斟酌被告前次酒醉駕車犯罪距本次犯行僅1年,及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明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686號被告姚麗珠女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麗珠於民國103年6月11日18時許,在彰化縣大村鄉某海產店,飲用高粱酒後,竟於同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離開,沿彰化縣○村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0時34分許,途經彰化縣○村鄉○○○路○○號前,因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不慎與對向車道之魏國欽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撞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對姚麗珠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
(一)被告姚麗珠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魏國欽於警詢中之證述。(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肇事現場照片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葉瑞芩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