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柏宏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王士琦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志淵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柏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柏宏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4年12月11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免責,已於104年12月29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39號、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屬可採,是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