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簡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花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錦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宗錦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程尹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