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01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友仁 債務人 馬佩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之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