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