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附民原告 許明政 訴訟代理人 許黃玉霞 附民被告 賴起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