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應為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晚間更犯傷害罪,(於緩刑期)內經本院中壢簡易法庭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九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茲依法聲請將上述之緩刑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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