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查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桃簡字第一三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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