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貳萬壹仟壹佰叁拾│FAZ00二九七││││司│行││捌元│0二││├─┼─────────┼─────────┼───────────┼────────┼────────┼──┤│2│ 許明仁 │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陸仟伍佰柒拾肆元│FAZ00二五0│││││行│││三一││├─┼─────────┼─────────┼───────────┼────────┼────────┼──┤│3│大漢文具事務用品社│土地銀行石門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叁仟零貳拾肆元│BCB0六一五九││││ 徐佩貞 ││││七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