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陸文華 被告 陸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繼承被繼承人 陸阿明 附表之遺產,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陸維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陸文華主張略以:兩造父親被繼承人陸阿明於民國110年7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現存遺產及債務,兩造為子女,同為繼承人,其等應繼分各二之一,被繼承人喪禮共支付新台幣(下同)15萬元喪葬費,由原告代墊,請求扣除喪葬費,依附表方式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分擔。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喪葬費收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影本在卷可稽,自可信為真實。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扣除,自應由遺產負擔,原告主張其所支出如上15萬元之喪葬費,應於遺產中扣除,自有理由。又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原告請求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審酌本件並無難以維持分別共有之情形,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兩造之權益,而為可採。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53條亦有明文。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明芳附表編號標的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861/1兩造依應繼分二分一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號建號房屋(建物門牌: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總面積139.511/1同上3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存款78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4兆豐銀行存款1,001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5中國信託銀行存款3,525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6台北富邦銀行存款85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7台灣銀行存款152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8遠東銀行存款566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9台新銀行存款2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10郵局存款11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11渣打銀行存款894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12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價約4,000元由原告分配取得,作為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13中國信託銀行溢繳信用卡應退款3,311元(含利息)全數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編號14)14喪葬費用150,000元編號3-13支付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不足部分,由被告給付。1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中期放款39萬元借款餘額97,000元(含利息)由兩造連帶給付。內部清償責任,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比例負擔1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長期放款9萬元借款餘額37,000元(含利息)由兩造連帶給付。內部清償責任,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比例負擔。1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長期擔保放款144萬元借款餘額552,000元(含利息)由兩造連帶給付。內部清償責任,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比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