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霖選任辯護人王新發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6號、第5238號、第9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霖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黃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2年3月16日起算,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己字第908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