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彭滿華 被告 蔡邦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7,309元(計算式:分配表上記載被告原分配之金額17,117,309元-原告主張被告得分配之金額4,000,000元=13,117,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