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林玲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0年9月19日│960,000元│0000000││││屯分行│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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