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林銘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附表:
┌─┬───┬─────┬─────┬─────┬─────┬─────┐│編│罪名│原宣告之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8年12月26│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99年3月31│││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39│年4月29日││││││偵字第471│9號│確定││││││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肆│98年10月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1月29│││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撤│度簡字第94│年12月13日││││││緩毒偵字第│89號│確定││││││21號│││├─┴───┴─────┴─────┴─────┴─────┴─────┤│備註: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於99年6月4日至100年1月3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