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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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債權人 朱柏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振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王振峰聲請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尚積欠其新臺幣600,000元,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01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相對人身分證影本,惟未提出債務人為何積欠其款項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釋明文件,然聲請人迄未提出前開命補正事項,依債權人前所提出之資料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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