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VANIN(中文名:黃文印)
男(民國00年【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應更正為「HOANG
VANIN」。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