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為東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為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丁為東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